已申報扣除保險費提前解約 應併入退保年度補徵綜所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已按照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扣除保險費,之後其保險
契約卻提前解約的話,則其原本已扣除的保險費,應合併於退保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總額,
補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以及直系親屬的人
身保險費、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可列舉扣除額,但每人每年扣除數額
不可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
民眾如果已按稅法規定,申報保險費扣除額,但之後卻有提前解約其人身保險契約
的情形,則其已申報扣除的保險費,必須合併於退保年度的綜合所得補稅。
國稅局表示,最近經常接獲民眾詢問有關人身保險契約提前解約,但已申報扣除保
險費要如何處理?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遇有類似情況時,要主動更正補稅,拿到國稅
局的補稅通知單後,要記得在繳納期限內繳納稅額,一過繳納期限後,納稅義務人就必
須被加計滯納金,三十天後仍未繳納,還需被加計利息。(4/26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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