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草案 隱匿財產欠稅 最高判3年

【聯合新聞網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決定以霹靂手段追討民眾欠稅及行政罰款,建立「債務人名簿制度」,強制欠款者誠實提出財產清冊;如果隱匿財產不報,最高可處三年徒刑,並不得參選公職、不得向金融機構貸款等。
「債務人名簿制度」俗稱「黑名單制度」。依照行政執行署擬修訂的行政執行法,被列為黑名單者因信用喪失,將比照破產法草案增訂的「阿B條款」(港星「阿B」鍾鎮濤因被宣告破產,日常生活依法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即不得奢華),如仍照舊開名車、住豪宅、吃美食,可由執行處聲請管收(等同羈押)。
因草案內容限制嚴苛,因而法務部內部及學者有不同意見,質疑違反比例原則。法務部今天將召開公聽會聽取意見。
行政執行署署長林雲虎強調,民眾希望政府大力追查逃漏稅,如果不給執行單位適當的「武器」,任由欠稅者隱匿財產,又要罵執行單位追稅不力,這樣公平嗎?
根據行政執行署提出的草案,像李敖等多位有欠稅紀錄的立委,被通知到案執行欠稅款時,如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提出財產清冊,執行官可向法院聲請管收;如果財產清冊有隱匿財產或遲不繳交,可科三年以下徒刑的刑罰。
得列入「債務人名簿」情形,包括提出財產清冊,卻未履行繳款義務達一定金額,甚至像已故股市聞人黃任中欠稅廿六億餘元,被裁定管收仍堅持不繳,或根本查不到財產,只能發給債權憑證者。
這分「黑名單」可供任何人申請閱覽或抄錄,惟不得作為不正當用途。
被列入債務人名簿者,除了面子問題外,還可能喪失參選公職權利,因此對政治人物的影響很大。此外,還會因喪失信用而無法貸款,也不得擔任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負責人。
以廣三集團總裁曾正仁等人為例,一旦被列入黑名單,就會喪失公司負責人的身分。
(2005年10月6日郭政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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