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內財產驟減 查稅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賦稅署稽核組將查稅目標鎖定「平均三年內財產驟減者」,而且,目前已對準60歲以上的有錢人查稅。稽核組最近查出有一納稅人,三年前將名下數千萬元的存款,在短短三個月內,透過他人名義逐日分次提領,每次提領金額並刻意安排在銀行法規定免簽名簽收的150萬元額度內,待累積一定金額後,以友人名義購買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待存單期滿再將本金與利息轉至納稅人子女名下,逃漏鉅額贈與稅。
由於這是財政部設定的選案條件中,自動跳出的漏稅案件,稽核組在取得相關資金流程文件後,約談關係人並提示往來銀行事證。該納稅人的子女已經利用這筆實質取自其父母的存款購買自用住宅,因此坦承確有接受贈與情事,稽核組已將全案轉由稅捐機關發單補徵贈與稅。
不過,由於這名納稅人在被稽核組查獲,利用人頭輾轉將名下存款移轉給子女時,即已亡故,依稅法規定,這筆存款必須由子女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指出,根據稽核組的調查,部分高所得納稅義務人,近年來常常利用其他親屬或朋友名義,將名下存款直接或間接移轉到子女名下,企圖規避日後遺產稅。
稽核組因此在今年將這類漏稅形態列入選案查稅的項目之一,凡是60歲以上者,最近三年內包括利息在內的所得出現巨幅變動者,就會被電腦挑中,成為受查對象。
財政部表示,納稅人將財產先移轉至他人名下後,再移轉至子女名下,依實質課稅原則,仍將視為是贈與行為,納稅人依法要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並指出,納稅人死亡前二年的贈與未經核課贈與稅者,稅捐機關可以依法對其繼承人補徵贈與稅。如逾繳納期限尚未繳納,且經查明被繼承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遺產可供執行,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2005-07-22/聯合報/B1版/財經】
(2005年10月6日郭政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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