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議最低稅負制(AMT)

立委批「台積電、聯電八年來繳稅約負三十億元」意外為財政部營所稅最低稅負新制催生,財政部表示,將鎖定享有租稅減免的大企業,傾向維持現行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搭配營所稅最低稅負制的稅率為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此舉可望增加政府稅收一百億元至二百億元。

日前財政部即研議最低稅負制(AMT),可惜外界反映不佳,以至於全案消聲匿跡,不料,在新春開年後,因聯電被搜索案,立委不平台積電、聯電等晶圓大廠不但是連稅都不用繳,還有額度可以供未來年度抵扣,為此財政部軍心大振,再度端出最低稅負新制。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目前財政部內部研擬的最低稅負制優先實施對象,以營利事業所得稅為主,初步研擬對四千家以上享有租稅減免的大企業,實施最低稅負制。

財政部賦稅署內部初步研擬的營所稅最低稅負制,是與現行實施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ARE)作為搭配條件,主要有兩大方案,甲案是若不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則實施營所稅最低稅負制的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稅收增加一百億元至二百億元;乙案是若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則營所稅最低稅負制的稅率為百分之十以上。

企業主張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賦稅署官員指出,如此將造成大部分企業不願分配盈餘給股東,保留在帳上,財政部課的稅較少,是否公平有待討論。

但未來最低稅負制是採集中另立新特別法方式進行,抑或修正現行所得稅法,或研擬於各項租稅獎勵特別法規定等,將舉行公聽會與座談會,廣徵各界意見。

財政部日前公開反對實施「最低稅負制」。財政部的理由為,該制的採行將會使租稅制度與稅務行政複雜化,增加稽徵成本。財政部同時強調,最低稅負制的確有抵銷現行租稅優惠的效果,但租稅改革比較務實的作法應該是先行檢討現行稅制,取消不合理的減免稅規定,以提高稅制的公平性。財政部的說法固然不錯,但卻與過去的經驗不相符合。如果減免稅的取消如此容易,則本來就沒有實施最低稅負制的必要。反之,即因為減免稅的過度浮濫與持續擴大,所以才需要有最低稅負制的建立,以遏止稅基的侵蝕與流失。

最低稅負制最早在一九六九年由美國提出,主要是針對高所得者過度使用租稅優惠規避稅負,所採取的一種「懲罰性」措施。其可分為個人最低稅負制與企業最低稅負制二種。就前者言,美國曾經採用過二種不同的制度設計。從一九七○到一九八二年止,實施「附加式」最低稅負制,亦即將一些有錢人享受最多的減免稅項目挑選出來,並予以加總,若超過某一金額水準,則就其超過部分加徵一定比率的補充性稅負。其次,從一九七八年開始改採「替代性」最低稅負制,其作法是另行制定一套不同於一般稅制的免稅額與稅率級距,將一些對有錢人有利的減免稅優惠還原成應納稅的稅基後,依據此一「另設」的稅制計算其應繳的稅負。若依此計算出的稅負低於一般稅制下應繳的金額,則按一般稅制的結果繳稅;若依此計算出的稅負高於一般稅制下應繳的金額,則按最低稅負制的結果繳稅。基本上,最低稅負制的設計乃遵守「擴大稅基、降低稅率」的課稅原則,故可視為是一般所得稅制外的一種「平行稅」。其目的主要是用一套較符合效率與公平的課稅機制,來制衡與檢驗現行制度的運作與缺失。

租稅改革的基本理念是,在維持相同的稅收下,建構一稅基廣、稅率低的課稅環境。稅基廣,減少特權與優惠,人人普遍納稅而公平;稅率低,減輕稅負與逃漏誘因,緩和課稅的扭曲效果。惟租稅改革工作的推展甚為不易,時常遭受到許多阻礙與困難。因改革而受損者,對利益喪失的感受,既直接又強烈;但因改革而受益者,對福祉增加的體認,卻常是既間接而漠然。是故,若無法將「沉默」多數的力量匯集起來,形成對抗少數既得利益者的支持力道,租稅改革工作的落實終將難有大幅突破的可能。美國在一九七○年代初期,即遭遇到因減免稅優惠的不當使用而造成富人反而不納稅的稅制不公問題。當時由於無法一舉推展全面性的租稅改革,只好退而求其次,先從局部且小幅度的革新開始做起,此亦即最低稅負制產生的緣由。換言之,租稅改革亦需要講求策略與戰術,而最低稅負制的出現完全符合此一重要意涵。

回顧我國進行租稅改革的過程,早在二十年前「經革會」時期,即已提出要建立「稅基廣、稅率低」的稅制,惟迄今為止,雖歷經數次重大變革,但此一目標仍未達成。去年甫結束的「財改會」,還是不忘強調此一改革基調,但從其所提改革方案中,明顯地看到一項特色,即只要是有關減免稅的檢討與稅基擴大的建議,大都被放在「長期」的改革時程上,由此可見改革的阻力仍然未曾稍止。最近,財政部長林全特別提出未來稅改的原則為,「不見兔子,絕不放鷹」,亦即未見到稅基的擴大或減免稅的取消實現前,政府不會降低稅率。果真如此,除非我們能在減免稅的檢討或稅基的擴大上有些改革上的突破,否則我國未來稅改工作的推展將持續停滯不前。最低稅負制的實施能馬上發揮抵銷減免稅效果的功能,不論從改革策略或戰術手段言,財政部對於最低稅負制的看法似乎都有必要重新思考與修正。

美國實施最低稅負制已數十年,就如同所有制度一般,實施時間一長,難免就會產生一些弊病與缺失。學習美國的經驗,一定要懂得「擷長補短」,並且要考量我國的國情特色。美國由於採用複雜的「替代性」最低稅負制,致使增加許多稅務行政成本,造成民眾的困擾與不便。以我國現階段言,只要採用簡單的「附加式」最低稅負制即可。畢竟,我們要的是,一種突破改革障礙的決心,一個發動改革契機的起步,以及一項建立改革共識的示範。若稅制改革可以正常性的推動,屆時,最低稅負制即可以結束其過渡性的功能。


(2005年9月20日郭政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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