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險 離職有保障 ( 2005/08/31 10:00:21 時報資訊)




 中央保推出業界首張結合商業保險給付的「中央產物勞工失業給付保險」,月薪超過4.2萬元的上班族,超出的部份,每月每萬元只要多繳102元的保費,當發生非志願性失業時,即可請領原月薪六成的失業給付。
 金管會昨(30日)核准「中央產物勞工失業給付保險」商品,對於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生非自願離職,且符合就業保險法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條件時,保險公司將按月給付失業保險金。這是首張結合商業保險給付,可提供勞工朋友多一項發生非自願失業時保障的保單。

 依據現行就業保險法,當勞工面臨非志願性失業,僅補償失業勞工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六十,而最高勞工保險的月投保薪資級數僅四萬二千元。也就是即使月薪達六萬元,當面臨非志願性失業時,還是跟月薪四萬二千元的勞工一樣,只能拿到每個月二萬五千二百元的失業給付。

 由於現行就業保險法,往往難以符合一定職級之失業者的實際需要。不過,未來透過本勞工失業給付保險所提供的保障,不僅能補償被保險人實際薪資與請領政府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差額,維持被保險人失業期間適度的消費能力,也可以減輕被保險人因薪資所得喪失所引起的經濟困境,也能避免因失業所引發日益嚴重的社會問題。

 每萬元保費102元領6成薪

 這項本保險商品是以符合就業保險法所規定的本國籍勞工為承保對象,其月保險金額的計算,是以被保險人投保時當月及其後保險期間內各月份實際薪資收入扣除勞工保險已提供保障的部分為基礎,平均每月每萬元保險金額,其保險費約為新台幣102元左右。

 所謂「非自願離職」,是指因被保險人的工作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或第二十條規定而離職者。至於被保險人故意之行為(如曠職三日以上),則不在理賠給付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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